监护权的取消、变更和责任
未尽职者将被取消监护权
遗嘱指定的两位终身监护人,却对逝者撇下的孤儿寡母履行责任时,表现出截然不同的态度:一个不尽义务还侵权,另一个负起责任并向法院要求变更监护关系。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不尽职者监护权。
2001年,张安因病情恶化,请求居委会帮助指定其弟张年和内弟王来为终身监护人,共同照顾患有继发性精神病的妻子王芝及智力障碍的儿子张勋。张安在道外区有两处房产,他在遗嘱中决定,一处房产由王芝母子俩居住,另一处房产出租,用作母子俩的生活费;其名下的10万元存款,存单由张年、王来分管,存取由二人协商办理。遗嘱还强调,所留遗产必须全部用于王芝母子俩的生活,任何人不能侵占,双方亲属都有权监督。
可是张安去世后,与婆婆共同生活的王芝受到婆婆及小姑子的歧视。而张安指定的两个监护人对母子俩的态度也截然不同:王来发现王芝浑身经常有伤,伤得最严重的一次,王来将王芝送到医院后到派出所报案;而张年却对母亲、妹妹的行为不予过问。无奈之下,王来将王芝母子俩接到自己家中。2002年年末,王芝的房子需交包烧费,张年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还利用保管存折的便利,私自将存款挪作他用。
2003年,王来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张年的监护权,确认自己为王芝母子俩的监护人。二审法院认为,王芝愿意由其弟弟王来做她的监护人,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法院指定王来做监护人。张年不服,提出申诉,近日,法院维持二审判决。
监护人的义务范围
首先,监护人的职责就是要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抚养、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教育;在被监护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因此,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是监护人的法定义务和职责。
其次,监护人有义务对子女进行管理和教育,并对其民事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有义务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有义务配合学校对其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有义务教育子女不单独外出,不做有危险的活动,如游泳、滑冰、爬山等;有义务将子女的身体异常情况和不正常情绪通报学校,避免发生意外;有义务做好子女在脱离学校和家庭期间,如上学、放学路上和节假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有义务检查子女是否带有可能造成他人危险或生命安全的物品;有义务教育子女遵守学校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培养他们从小养成遵守纪律的良好习惯;有义务做好子女的安全教育工作,制止、纠正子女可能会引发人身伤害的想法、做法和习惯。
按照《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没有父母或者父母丧失了监护能力,要依法明确其他有监护能力和监护系件的人承担监护责任,监护人员负有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初中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主要应承担如下义务和责任:
l、必须按时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人学;
2、必须保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接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让他们中途停学;
3、应按规定,交纳政府规定的义务教育杂费;(生活确实困难,无力支付杂费的家庭可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减免)。
4、必须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配合学校教育好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使孩子能健康成长。
夫妻离婚后如何变更监护人
一、夫妻离婚后,如何变更监护人?
夫妻离婚后,如何变更监护人?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民通意见》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说到这里,夫妻离婚后,孩子监护权的变更有三种情况:一是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二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三是由于失去监护人。
那么,夫妻离婚后,变更监护人的程序是什么?首先,现有监护人无法履行、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这是能变更监护人的前提条件;其次,需要有人提起变更监护人的诉讼请求,这包括孩子生父母,长期抚养孩子的祖父母等等,必须是与孩子生活非常亲密的亲属或组织;最后,就是法院根据具体情形,从有利于孩子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做出监护人变更的判决。
二、关于如何变更监护人一些其他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18条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该意见第22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
所以,任何一方不能擅自变更孩子的监护人,或者取消对方的孩子监护权。如果确有变更事由,应由法院依法变更。
一般说来,除在特殊的离婚案件中,父母一方有明显的不适合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情形时,才较容易确定离婚父母何方适合行使孩子监护权外,在大部分离婚案件中,父母双方均想获得孩子的监护权,且双方情况大体相同适合行使监护权。在此情况下,法院就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关于孩子监护权争议的处理。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离婚后如何变更监护人说起来还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因为现有法律并不完善,所以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如果在离婚后想变更监护人,一定要做好搜集现有监护人对孩子成长不利的证据,这是让法院确信必须变更孩子监护权的关键所在。当然,能在专业婚姻家庭律师的指导下进行证据搜集和处理相关诉讼事务,会极大减轻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负担,并且也会提高胜诉几率的。
监护人监护责任的确定标准
所谓监护人的职责,是指监护人基于监护关系的存在而依法承担的对被监护人监督、保护的义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监护责任的范围和内容
《民法通则意见》第10条对监护人监护责任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即“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具体包括以下几项: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和相关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被监护人依法享有法律赋予公民的各项人身权利,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等。无论是未成年人还是精神病人,被监护人在维护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方面,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样的全面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因此,需要有监护人来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防止被监护人遭受不法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监护人在遇到侵害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时,要积极地依法采取制止措施或保护措施。
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其进行管理和教育。日常生活中,监护人应当给予被监护人以必要的关心、照料和安排,以满足其衣、食、住、行等日常物质文化生活的需求,保证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和精神病人的康复及正常生活。法律禁止虐待和遗弃被监护人。同时,未成年人尚处于身心发育时期,监护人有义务对其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等方面的培养和教育。被监护人由于缺乏对其行为后果的正确认识和判断能力,可能会实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行为,因而,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约束,防止其实施不法行为。
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不能正确管理、使用和处分自己的财产,因此,要求监护人要妥善管理好被监护人的财产。被监护人的财产权利包括其特有的财产和依法应当取得的财产。监护人虽然可以合理使用,但除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否则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对监护人而言这部分财产属于用益物权范畴。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被监护人的年龄、智力或健康状况等因素,完全不能或者不能完全以自己的行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进行。因此,《民法通则》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在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被监护人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时,由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并承担民事义务。当然,这里还要区分两种情况,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全部民事活动均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一定。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因而可进行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则由监护人代为进行或征得监护人的同意后进行。在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法律要求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活动,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综上,监护人的职责可以归纳为:对被监护人人身权利的保护、合法财产的保管、日常生活的照料、平时行为的管束、民事行为的代理、民事责任的承担、思想品行的教育等。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不当履行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对于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不当履行职责的,应当正确履行职责;对于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对于不履行监护职责情节恶劣的,或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单位的申请,撤销该监护人的监护资格;构成犯罪的,监护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民法通则意见》第20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该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变更监护关系。其中,要求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比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应当分别进行审理。
监护权与抚养权如何区别
依据《民通意见》21条,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要区分监护权和抚养权的区别,有监护权并不代表有抚养权,夫妻离异之后,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不受影响,因为,父母对子女的亲权、监护权不受父母之间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而在我代理的这个案件中,父母离异之后争夺的是子女的抚养权而不是监护权,因为,监护权是法定的,如果父母一方没有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父母任何一方对未成年子女都拥有法定监护权。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是自然权利,属于亲权的一部分,与由谁抚养没有法律逻辑关系。也就是说丧失抚养权的一方仍然对子女拥有法定监护权。
而探视权也属于亲权的一种,属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权利,不可能因为离婚而自然丧失,只有法院才能因为父母对子女的犯罪、虐待等行为,剥夺父母对子女的亲权,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剥夺父母对子女的亲权。
实际抚养子女的一方委托自己的父母对子女进行抚养和代行监护,如果有利于子女的教育和发展是合法的,但是,在抚养子女过程中,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发现抚养条件发生了不利于子女的教育和个性发展的因素,这时就可以向法院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诉讼。同时,抚养权纠纷不影响父母亲权的存在和实施(监护权和探视权等)。抚养权变更之诉在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管辖的规定,一般实践中直接适用了原告就被告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中,突然出现了这样的规定:10、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实这一条,就已经不是再是我这个案件所涉及到的关系了,监护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一种与特定人身相联系而又不具有财产内容的一项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监护。人身监护权是保护和管教未成年人的权利,如住所决定权,惩戒权,身份行为和民事行为的代理权,同意权等。财产监护权则是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而保护管理未成年财产的权利,如处分使用,收益权等。
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主体可以是父母,当然也可是父母以外的人,如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是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监护权的变更的前提有三种情况:一是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例如,无生活来源,失去劳动能力,智力有障碍。二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如有经济能力,但不支付,对未成年人生活,学习,成长不管不问。三是由于失去监护人。有的未成年人由于发生了不可预料的事情,从而失去了监护人等。
据此,监护权是一个广义的范畴,其中包括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问题,还包括了一些人身权利及被监护人的财产处置等权利。